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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7-10-13 14:01:00

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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